鸿博体育出租方在将房屋出租后,与承租方约定了租金及装修事宜。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支付的配物费后,未按约定装修及支付租金鸿博体育,被出租方起诉至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最终被判退款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2021年12月,彭某与某酒店运营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租赁彭某在昆明市晋宁区一处房屋,运营公寓、办公或配套项目。合同约定鸿博体育,房屋租期24个月,每月租金为2800元,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免租装修期为1个月。
合同同时约定,因经营需要,该房屋要进一步装修,装修款3.5万元由彭某承担。若该公司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累计达60日,或拖欠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彭某有权解除合同鸿博体育、收回房屋等。
同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该房屋装修总配物费3.5万元,签约日已支付配物费1.5万元,配物完成后再支付1万元,剩余配物费1万元由该公司先行垫支,每月从向彭某支付的2800元租金中扣除1400元,抵扣完恢复正常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五条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每年享有租赁方全部房源15天的免费入住权,此权益不可叠加使用。
彭某已按约支付了配物费1.5万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装修房屋及支付租金,彭某将该公司诉至晋宁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配物费1.5万元;支付从2022年6月19日至判决之日止的房租;支付违约金3.5万元;支付彭某未享受的14天免费入住权折算的补偿金3920元。
本案中,《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在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彭某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配物费,该公司未证明其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对彭某交付的配物费,该公司应予全额退还。
对于彭某主张的租金,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8日为免租期;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扣除每月垫付的配物费,租金8400元该公司已支付。
2022年6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的租金中,扣除该公司垫付的剩余配物费1600元,未付租金为6800元。2022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租金,每月按照2800元计算。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已违反合同约定,彭某主张的租金计算方法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彭某将未享受的14天免费入住权折算成补偿金392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该免费入住权系彭某可享有的一种权益,而彭某主张的损失计算并无合同约定,彭某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彭某支付的配物费1.5万元,向彭某支付2022年6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的租金6800元,并支付彭某违约金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鸿博体育,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鸿博体育,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报记者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