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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1 12:21浏览次数:

  wm视讯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立荣先生主持。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论证,认为公司仍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发行方案中“非公开发行”的表述修订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对方案中涉及审核程序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陈立荣先生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5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wm视讯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具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具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重新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已经于2022年10月21日与认购对象陈立荣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陈立荣先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数据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陈鹏飞、陈燕南、高建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编辑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wm视讯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XYZH/2023SHAA1F0007)。

  同意公司根据2022年1-9月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形编制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3SHAA1B001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3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宣勇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要求,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后,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wm视讯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表述修订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将方案中涉及审核程序的相关表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陈立荣先生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500.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具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具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陈立荣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对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的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数据更新,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编辑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XYZH/2023SHAA1F0007)。

  同意公司根据2022年1-9月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形编制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3SHAA1B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公告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22年11月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注册制新规”),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

  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根据注册制新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增补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并对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具体事项进行了修改与补充。2023年3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同时,由于修改相关文字表述;更新发行对象基本情况;更新本次发行的审批情况;更新募投项目用地、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等,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作出修订,现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修订后的本次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本次《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核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于2022年10月21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立荣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监管要求等事项进行了修订。为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陈立荣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wm视讯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9,500.00万股(含本数),募资资金总额不超过117,705.00万元(含本数),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因陈立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立荣先生,陈立荣先生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陈立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立荣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在公司子公司任职之外,陈立荣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陈立荣先生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陈立荣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陈立荣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陈立荣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陈立荣先生系公司关联方,陈立荣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陈立荣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新增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的具体关联交易详情请参阅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确定为12.39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2022年10月21日,公司与陈立荣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023年3月2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对《股份认购协议》进行修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确定为12.39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5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甲方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最终确定的股票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甲方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本次发行,在甲方决定实施本次发行后,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在缴款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将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内,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乙方承诺,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乙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会转让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事项,乙方因持有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而增加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前款的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乙方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因本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甲方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及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或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不构成双方之任何一方违约。

  随着环保政策不断趋严以及市场竞争的不断淘汰和整合,小、散、不规范的企业不断淘汰,我国有机颜料行业整体呈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趋势,行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作为国内有机颜料行业综合竞争力领先的龙头企业,公司目前拥有年产4万吨有机颜料和1万吨配套中间体的生产能力,产品覆含200多个规格,具备全色谱生产能力,可满足下游差异化需求,是我国兼具规模、产业链一体化、品类优势的有机颜料龙头厂商。

  高性能有机颜料兼顾了产品高性能特性和环保特性,且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全球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公司拟通过建设年产5000吨高性能有机颜料及4500吨配套中间体项目,进一步增加高性能有机颜料的产能,提升高性能、高附加值、更环保产品的比例,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

  2、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布局新能源材料业务,推动公司实现主营业务向新能源行业的战略转型升级

  公司目前为国内有机颜料行业综合竞争力领先的龙头企业,近年来有机颜料业务实现了持续发展。

  新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在巩固原主业发展的基础上,公司不断探索产业转型升级,将新能源行业作为公司重要战略发展方向,并进行相关产业布局。

  公司拟通过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00吨电池级磷酸铁锂项目”、“年产3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把握新能源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市场机遇,布局新能源材料业务,从而形成“化工材料+新能源材料”双主业的业务结构,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向新能源行业的战略转型升级,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资本权益将得以增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将有助于公司在双主业的经营模式下,拓展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按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wm视讯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立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18%的股份,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百合花控股50%的股份;百合花控股持有公司49.17%的股份。陈立荣先生通过持有百合花控股50%的股份和直接持有本公司25.18%的股份控制本公司,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陈立荣先生同意对之前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认真审阅《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花”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数据更新,并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3年10月末实施完毕,最终完成时间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即95,000,000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数量以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和同意注册、实际发行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317,945,2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9,427.36万元,假设:

  ①2023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1年度持平;

  ②实现盈亏平衡,2023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

  ③实现盈利,2023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3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下降,即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经营规模扩大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故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40000吨电池级磷酸铁锂项目”、“年产3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年产5000吨高性能有机颜料及4500吨配套中间体项目”,相关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若上述项目实施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还将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次发行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有机颜料、中间体和珠光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拟通过建设“年产5000吨高性能有机颜料及4500吨配套中间体项目”巩固原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建设“年产40000吨电池级磷酸铁锂项目”和“年产3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布局新能源材料业务,从而形成“化工材料+新能源材料”双主业的业务结构,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向新能源行业的战略转型升级,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为国内有机颜料行业综合竞争力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过多年发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在化工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并且包括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安全等各方面人才的团队。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化工领域的人才、工艺技术储备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必要基础。

  公司一贯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并成立了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开展技术研发工作。公司拥有由国家一流专家为学科带头人及多位中青年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队伍,专业覆盖有机颜料、树脂、表面活性剂、化学中间体、化工材料等各个方向,在包括有机颜料在内的化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科研和实践经验。有机颜料和磷酸铁锂、碳酸锂等新能源材料都属于化工领域,合成、结晶、萃取、回收、表面处理、粉碎等都是共同的工艺流程环节,为公司布局新能源材料业务奠定了技术基础。

  为了加快发展新能源材料业务,公司设立了新能源材料研究中心,组建了新能源业务核心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具有丰富的新能源电池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产业经验。通过持续的技术开发和工艺创新,公司已经掌握了磷酸铁锂、碳酸锂、普鲁士蓝(白)等新能源材料的核心技术。

  未来,公司将持续推动研发等相关人员的培养及引进工作,积极与国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完善并提高发行人技术水平,有效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于化工材料领域,针对有机颜料行业的特点,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利用公司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并通过客户服务了解市场需求信息,从而指导新产品开发方向。坚守与合作伙伴“双赢”的经营理念,与各位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保持和谐的合作关系,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公司已在行业内树立起高品质、安全环保、优质服务的市场形象,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市场公信力,为开拓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新能源材料领域,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对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入高速发展期。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储能行业得以蓬勃发展,带动磷酸铁锂、碳酸锂材料市场需求增长,市场空间广阔。公司将结合自身技术基础与产品特点,以相关材料各使用领域的重要企业为销售对象,积极开拓下游市场,力争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获得客户的认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运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有机颜料、中间体和珠光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2019年至2022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98,114.56万元、200,508.03万元、245,729.56万元和192,821.24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呈稳定增长态势。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行业市场竞争的风险、下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汇率波动的风险、环保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国际贸易风险等。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公司将在技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持续保持创新和发展,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在有机颜料领域的技术实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提升公司业务规模,以应对行业竞争,减少下业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汇率带来的影响。

  2、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对原材料价格走势预判,在保证供应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拓新的采购渠道,并不断向上游中间体产业链合理延伸,保障关键中间体的供应,有利于公司控制生产成本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3、公司一直注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结合生产特点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部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条例,建设了较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对相关设施更新改造,在工艺上持续探索节能减排的技术和方法。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拟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主营业务向新能源产业的战略转型升级,并进一步巩固有机颜料行业龙头地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快推进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和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有效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百合花控股和实际控制人陈立荣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当前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制定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当前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制定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当前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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